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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1根据工作任务、主要材料的定额储备及实际消耗的统计资料,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可能和库存情况,由各系部分类编制材料的年度或学期购置计划,上报实验实训中心汇总,在由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提请院长批准,再组织采购。

2 凡向国家申请统一分配或者向国外订购仪器、设备物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在市场采购仪器设备、物质应该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盲目地采购;

4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采购工作中的经济纪律,要认真学习有关的业务和技术知识,深入了解需要,熟悉市场货源情况,要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自身素质。

5采购用品必须履行正确的采购手续;要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各系部如果自己购买的实验物品必须和实验实训中心协商好;各位教师应把自己的专业所需用的实验仪器及设备最好能联系好地址及价格;以方便实验实训中心去采购。

6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严格验收,保证仪器设备的质量;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登记建帐,经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退换或索赔,所购物品进货后,未验收,不合格收货或积压二年未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购置物品的发票应有经手人、验收人及有关领导人签字后方可报帐;各系部及教师本人因出差或在市场上碰到自己实验所急需用的实验用品需经实验实训中心许可下采购的实验用品,回来报帐时必须到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后才能报帐;各系部用自己创收的收入所购买的实验仪器设备时,财务处应见到实验实训中心签字登记后方能给予报帐,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七条 贵重与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上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副本由实验实训中心登记保管;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应由实验实训中心保管,需要时可随时借阅。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财产可按固定资产、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包括药品)分类建帐,固定资产帐要求三帐(校财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各实验室)完全相符;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要求每学期清查一次,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教师自己制做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期提出计划,经实验实训中心同意后,所需用的材料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购买并和各系部统一验收;试制比较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技术设计,可进行操作;对自制的标本、模型、挂图等要及时入帐。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该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看懂并理解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或经过必要的培训,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原理和操作技术后,方可按要求开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主要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结合实验课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实验室管理者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便拆改,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按照仪器的精密度和职权分工的范围,事先报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要培训师生保持实验室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实验前检查所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完善,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验后应及时清点、擦、洗、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的验收制度,无论是教师和学生使用时都要填写使用卡,用后要经实验室管理者验收、签字;在使用前后或过程中发现损坏或失灵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并依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陈列要整齐,布置要合理,便于使用和保管。注意避光、防潮、防尘、防热、防腐蚀等。使用时小心谨慎,不允许超时、过载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要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定期保养,认真进行仪器设备的紧固、清洁、润滑、防腐、调试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一切物资都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每年年未各实验室都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对发现问题应查明情况,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了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对各实验室中仪器设备连同资料有权进行调拨,各系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切实注意操作安全,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等时发生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传染、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低值品系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价值低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易耗品系指玻璃器皿、元件、零件、劳保用品等容易消耗或损坏的物品;消耗品系指试验材料、燃料、试剂第一次使用后即不能复原的物资。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要本着合理储存、防止积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其年需求计划由各系部申报,实验实训中心汇总,学院审批;然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一次或分期分批采购。

第三十三条 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采购到货后要及时办理验收、记帐、入库手续。需用时,要按照先入先用的原则有计划取用,并办理出库登记和记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加强试剂的保管,所有化学药品都必须入柜存放;易燃、易爆、易传染、剧毒及放射物品要指定专人专柜加锁保存;一般药品也要根据其特点放置,注意避光、防潮、防失效,以免造成浪费。

第三十五条 各类药瓶标签不清楚要及时更换,每次试验所需药品剂量要注意节约,剧毒品的领用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保存量要及时核查,实验后的废水、废液应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对于购置和自制标本、模型、图表、幻灯片、录音带等要登记造册,要妥善保管;要建立借用、归还制度,防止自然损坏、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保养和简单维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测、定期保养,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对于损坏、不能维修的设备要登记、上报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维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实验室人员要自己进行维修,需要进行计划预防性维修时,应由熟练的技术人员担负,需要进行事故性维修时,应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报实验实训中心,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自修;有外修设备的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所有维修项目,都须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应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单,经学院和有关技术人员鉴定认可,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连同随带的技术资料一并上交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处理,收回的残值应交院财务处入帐。

第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损坏赔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实验物品一般不得外借,如遇到特殊情况下,校外单位确需借用时,须持单位介绍信,非固定资产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固定资产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借出,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有些实验物品借出应派专人跟随使用。

第四十二条 校内实验室之间借用,串用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或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协调解决;同时须严格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用品一律不准私用和私自外借,校内个人借用时,须实验室管理者同意,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借出,否则后果由实验室管理者自负。

第四十四条 无论何种借用情况,都必须明确借用期限,开具借条,到期归还;一般借用期不得超过一周,归还时应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材料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一律按规定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工作。

2 )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拆、改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地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4 )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妥,大手大脚等。

5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四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和实验实训中心认可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予免赔。

1 )仪器设备因质量低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2 )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操作复杂,容易耗损,确实难予避免的。

3 )由于其他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

1 )能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损失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

3 )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4 )设备仪器损坏丢失后,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态度不好,有意隐瞒、推卸责任,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应加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

1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标,以修理费(校外含运杂费)为依据赔偿。

2 )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性能指标有较大下降,应重新估价,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

3 )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

4 )赔偿数额比例,按仪器设备修复或损坏后的损失费的 5~100% 赔偿。

第四十九条 处理办法及审批程序

1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由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低值品和易耗品报实验实训中心核实审批,固定资产报学院领导审批。

2 )一学期或一学年做一赔偿,学生损坏的应及时赔偿,赔偿费由实验教师负责收缴上交实验实训中心核实,然后上交财务处,作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第五十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系破坏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保卫处参加,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列入专案处理。

第七章 实验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第五十一条 凡是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具报损报废,必须在三日内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五十二条 报损报废物品由实验教师、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主管院长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报损报废鉴定表。

第五十三条 对于报废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回收存放于废品库,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动用或送出。

第五十四条 玻璃用具及其它易损物品自然损耗,不得超过 100% ,超出部分和其它非自然损耗一律由当事人按价赔偿,并填写报损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 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尽可能维修、改造使用;对非自然损坏或报废的仪器设备要追究使用人、保管人及主管领导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报损报废分级审批:

1 )凡报损报废一次总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2 )凡报损报废一次总价值在 101~799 元的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鉴定,并备案。

3 )凡报损报废一次总价值在 100 元以下的由系部鉴定,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十七条 报损报废在 100 元以内每月只能办理一次,总价值在 1000 元下每季只限一次, 1000 元以上的每学期只限一次。

第五十八条 报损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原价,材料按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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